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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7]68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6-19
实施时间: 2018-6-19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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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构建我市开放发展新优势,积极有效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外资发展新的增长极
  (一)强化外资投向引导。以我市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国际化大城市、具有独特魅力的国际文化旅游胜地和人居“天堂”为四大主要方向,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16]282号)中第三条至第六条的外资导向。优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的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最新、最宽外资产业政策实施准入管理。发挥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采取直接参与外资项目投资(合资合作)、参与外资企业增资扩股等方式,合理引导投资,扩充资本来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促进外资制造业高阶迈进。我市已制定出台的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互联网+行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相关政策、措施及行动计划,全面适用于外资企业。已制定出台的促进服务贸易、加工贸易等领域创新发展,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智能装备、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平等向外资企业(项目)开放落实。高效执行和积极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三)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及时执行国家、省最新服务业领域开放政策。深入推进我市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服务外包发展示范、苏州工业园区在开放创新试验中复制推广自贸区政策、昆山深化两岸合作试验区扩大对台资服务业开放和金融创新等一系列试点试验,彰显苏州服务业对外开放优势和外资吸引力。《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2016]13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及重点试点行业七大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16]224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97号)等产业发展和专项扶持政策中的涉企、涉项目措施,全面、平等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项目开放落实。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产业引导基金。积极主动参与我省服务业扩大开放国家级试点的对上争取工作,发挥我市主力“队员”、先行骨干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旅游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市质监局、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常熟市、昆山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推进内外联动融合创新。《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委发[2016]31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委发[2016]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发展十项重点工程的通知》(苏府[2017]1号),除特定条款外,全面适用于外资企业(项目)。支持外资企业、研发机构与本地高校、科研机构、国有及民营企业合作,共同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本地技术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方面税收优惠、项目扶持及运营便利化政策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教育局,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五)推进外资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发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2号)等省市两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作用,加大力度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为外资总部企业在人员出入境、就业许可、长期居住、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商事、关务、检务、税务、外汇业务等监管征管模式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化的非资金类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政府外办,苏州工业园区外办,市教育局、工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市政府金融办,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苏州中心支局)
  (六)有效扩大外资来源和存在形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外资PE,合伙制、公司制皆可)的准入,利用境外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外资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实行“全程高速”行政服务。属于鼓励类的增资项目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支持本市内资主体通过跨国并购、境外上市、合规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国际市场、品牌、渠道、技术专属权、管理架构、风险资本等高端要素。鼓励外资采用境外人民币以及自持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方式投资我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内资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合作机构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市政府金融办、国资委,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促进招才引智。市委市政府《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委发[2016]2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95号)等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1年至5年有效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研究试行外籍人员及其配偶享受住房、医疗、个人所得税、子女就学、居留和出入境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扩大我市对外“双元制”职业教育合作和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及合作项目的开展。深化对外(台)籍青年人才的聘用吸收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公安局、教育局、政府外办,苏州工业园区外办,市委台办)
  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建设公平竞争制度体系。保障外资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经营功能拓展、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参与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方面享受公平待遇,对违反公平开放原则的地方性文件及时调整优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改革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42号),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对诚实守信的外资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国民待遇。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27号),给予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鼓励外资参与公共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政务办、商务局、工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科技局,外汇管理局苏州中心支局,市知识产权局、质监局)
  (九)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苏委发[2015]12号),依托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知识产权法庭可跨区管辖、知识产权服务业发达和相关载体众多等特色优势,健全机制,推进体系建设,强化执法,加大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外企申报苏州市知识产权相关计划扶持项目。同等支持外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深化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鼓励相关国际组织在苏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市中级法院,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市贸促会,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的通知》(苏府[2015]136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企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苏州中心支局,苏州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市商务局)
  (十一)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67号),以企业综合评价和科学分类为基础,应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能用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相关差别化服务等方面举措,加大对外资企业减本降负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免除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探索试点“免除检验检疫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其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支持外资企业用工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苏州市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9号)、《关于对本地户籍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苏人保职[2013]39号)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苏州供电公司,苏州水务集团)
  (十二)完善外汇和外债管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提高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外汇运营便利度。对外资企业普及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按需办理意愿结汇。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在我市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外资实体企业投注差额度内自行筹措外债或参与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深化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工作,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苏州中心支局,市政府金融办、商务局)
  三、全面推进新时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强化责任意识。继续牢固树立开放型经济是苏州“第一性”经济;利用外资是开放型经济“第一先导”的意识,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282号),加强统筹指导,倡导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外资工作的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创新外资项目推进机制、要素保障机制、放管服机制、比学赶超机制。加大指标考核力度,设立“排行榜”、“成绩单”,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指标与各地相关发展目标责任分解、工作绩效考核挂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外资考评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外资考核权重。建立完善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推动真抓实干。(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绩效办,市商务局)
  (十四)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力度。支持各地、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在政策允许和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对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对全市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综合施策优化存量外资生存发展环境:对增资扩能项目全力支撑,对企业产能升级、技术进步、功能拓展、人才引进、市场竞争等方面提供公平化、便利化政策。精准施策推进增量外资的引入:市级层面继续支持各地对重要行业和项目“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一项一议”的自主权。各地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增强竞争意识,注重政策针对性、差异化,有的放矢争取优质产业、重要项目落户。强化政策供应的保障协同:丰富供地供房来源;保证涉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以效果为导向执行环保政策,不搞“一刀切”;优化监管流程支持“一带一路”相关通路建设。提升政策合法性和政务诚信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有效引导政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探索市场化招商运作方式。支持各地锐意改革逐步推动招商去行政化,引入市场化招商方式。创新探索国有资本进入公司化招商机构的运作模式和保值增值、分配、退出机制等路径。支持政府投资主体的招商市场化改革和功能拓展,鼓励政府基金、市属国企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产业招商公司或相关招商引导资金的筹建、运营。支持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购买第三方服务强化招商产业研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政府国资委,昆山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投资促进工作。有效开展经贸投资促进活动,市级层面每年组织参与省级或举办市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2场;举办、承办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国际经贸密切相关的重大交流合作、展会活动不少于5场;各市、区、国家级开发区组织境内外重要经贸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20场。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统计评估工作。针对性开展跨国公司交流活动;积极打造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等展会品牌;积极支持各地建设招商工作信息平台、移动互联招商应用平台和投资环境线上展示平台,丰富信息化投资促进手段。充分发挥工业园区中新理事会、昆山深化两岸合作省部际联系会议等机制作用,借力商务部、省商务厅投资促进机构的支持帮助和我省新苏合作、苏港合作、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合作等机制,深化引资合作。各相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发挥渠道作用,把握组办或参与国际会议、赛事、展会论坛或行业活动;接洽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友城交流;境外行业组织、投资机构来访等重要外事机会,拓展招商资源和网络搭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委台办,市政府侨办、财政局,市贸促会,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深化开放平台和载体建设。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开发区评价引导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35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产业新平台引领经济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8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开发区内优势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创新,推进综保区功能向港口码头延伸,积极争取将贸易多元化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到全市综保区。争创“苏州国检试验区”,在区内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准入许可、试行一体化白名单制度、落地入境维修检验监管新政、创新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模式。鼓励外资企业参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与内资同等享受各项政策。继续深入推进各类国家级试点试验工作。加强对自贸区开放经验的借鉴复制和相关功能落地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
  (十八)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我市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列入年度省、市重大(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1号),细化产业用地分类准入标准和投入产出要求,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出让、腾笼换凤、退二优二、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拓展供地来源。引导更多社会厂房资源向外资开放,盘活存量厂房资源。鼓励外资项目租赁使用存量房产,各县(市、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资项目确定不同的房屋租赁政策。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相关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规划等相关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60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文件的要求,支持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工作。深化地方商事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6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融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运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70号)等政策措施,方便外资主体的落户和注销登记。推进行政服务环节并联办理,完善“一窗式服务”机制建设,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区域环评能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倡导招商(企业)服务机构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契合深度开放的需求,强化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组织工作,将规划、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和金融、教育、旅游、文化、卫生等更多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会议协商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推进机制。强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联系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访服务开放发展的通知的通知》(苏府办[2016]177号)的精神,完善出国(境)招商审批便利化措施,加大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团组的支持力度,对具体从事经贸促进、招商引资人员的出访指标和频次视工作需要适当放宽,确保经贸招商,服务开放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编办,市政务办、工商局、政府外办、政府金融办、教育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
  (二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制度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提高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水平。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对高信用等级企业降低监管检查频次。发挥行业组织、外企协会、台企协会、中介机构作用,打造外资综合服务体系。适时组建市级融资租赁行业组织,优化类金融行业的管理。强化外资统计和信息分析的协同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工商局、审计局、政府外办,市委台办)
  (二十一)加强招商队伍建设。保持招商机构设置固定、经费充分保障、人员充实稳定。本市有关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措施、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和相关政策适用于市场化招商机构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对外资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区、开发区相关负责人和优秀招商人员,在相关职级提拔、个人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并予以公开表彰。鼓励各地采取增列专项教育资金预算、增加相关培训计划、协助邀请优质师资、安排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招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锻炼。(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商务局、发改委、教育局)
  (二十二)强化外资工作考核和激励。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282号)中强化对各地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的要求,市级层面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奖优,年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对外资工作推进有力,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等外资相关工作推进。鼓励各地和各类国家级开发区研究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和奖励制度,配套增加同类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切块奖励资金用途。市商务、财政部门依职能对市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太仓港口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二十三)构筑新时期“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习总书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开展政策研究和创新,明确划清纪律边界,建立容错免责的规章,倡导奉献担当精神,强化工作督导,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亲商理念,准确把握亲清并举,在与企业规范交往的同时,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帮助解难纾困。(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工商局、政府外办,市委台办,市政府侨办)
  各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情况,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举措,共同推进全市利用外资稳量提质增效,推进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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