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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1]217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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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
  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
  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
  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
  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选址在特定规划区的,按照不低于特定规划区的最低保护价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苏州工业园区每亩不低于60万元;
  平江、沧浪、金阊区,苏州高新区每亩不低于50万元;
  吴中、相城区每亩不低于40万元;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可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出让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但每亩不得低于35万元。
  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特定规划区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其中,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苏州高新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苏州工业园区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商业、办公用地的,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苏州高新区报市政府批准;苏州工业园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价格按当地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专项服务产业特定规划区最低保护价和不可分割销售的办公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平均价确定。
  (四)鼓励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在省、市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选址,土地价格分别按工业区、特定规划区、商业办公区标准执行。
  五、用途确定
  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出让土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工业(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二)出让土地在特定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确定为科教(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三)出让土地属于规划商业、办公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商务金融(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六、专项服务产业用地规范
  (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专项服务产业用地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建成后,随房屋整宗地转让的,受让方应经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确认为专项服务产业从业单位,住建、国土部门应依据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出具的书面意见,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租赁使用专项服务产业用房的,也应经认定小组确认为专项服务产业从业单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依据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出具的书面意见,方可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手续。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的建筑面积用于配套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如按此比例计算配套服务设施用房低于500平方米的,可按500平方米配置。专项服务产业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三)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总建筑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不得设置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七、鼓励政策
  遵循土地节约集约的原则,鼓励引导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在工业区和特定规划区集中建设。
  (一)对属于规划工业用地和在特定规划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或出让建设用地新建的,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1.5,容积率为1.5的地价分别按工业用地和特定规划区最低保护价确定;容积率超过1.5的应适当增补地价。增补地价标准为:容积率为1.5~2.5的按相应用地性质最低保护价的1.5倍确定为增补后的最高地价,容积率不足2.5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容积率为2.5~3.5的按相应用地性质最低保护价的1.75倍确定为增补后的最高地价,容积率不足3.5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容积率为3.5~4.5的按相应用地性质最低保护价的2倍确定为增补后的最高地价,容积率不足4.5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容积率超过4.5的地价均按相应用地性质最低保护价的2.25倍确定为增补后的最高地价。
  (二)对属于规划商业、办公用地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若涉及增加容积率,按《市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90号)文件规定办理,并按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确定的价格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八、本意见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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