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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6]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8
实施时间: 2016-1-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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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基础和重点,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社会共治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杜绝“重审批、轻监管”状况,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信用约束。运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符合国际惯例、体现苏州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守信主体一路畅通。
  3.协同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实时传递、互联互通、无缝对接、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4.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三)明确监管职责。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列附件(《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配合审批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定的行业、领域的违反行业秩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包括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五)构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在并联审批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统一建设要求,构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制定苏州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办法。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主体证照监管信息互联、数据共享。
  2016年底前,要初步实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六)建立证照联动机制。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用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七)防范化解监管风险。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苏州”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级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底前,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构建“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要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照后证”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的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大局出发,密切协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相关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确保改革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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