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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上海市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评协[2017]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7-2-3
实施时间: 2017-2-3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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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为了做好2017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年检工作,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保证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评协《关于做好2017年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以下简称《执业会员办法》)的规定,我会将组织对登记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执业会员(以下简称“评估师”)以及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非评股东”)开展2017年检查工作。请各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评协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6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入会,并在我会所属本市机构职业的评估师以及非评股东。我会所属机构在外省市所设分支机构的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2017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年检与执业会员年检合并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八)非评股东视同执会员年检内容及其他中评协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年检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由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受到刑事处罚而导致会员资格撤销;
  4.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5.在申请登记入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6.自愿申请取消执业会员资格;
  7.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其中除第2条外,也适用于非评股东,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程序取消相关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可由本人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本市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2.协会代管(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未满12个月)。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2016年2月20日前,各机构及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评估师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由评估师及非评股东自行填写《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2)及签字,机构填写《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以及《2016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
  (二)2016年2月20日-2月24日,非证券业机构集中向我会报送年检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我会进行初审。
  (三)2016年2月27日-3月3日,证券业机构(含本市分支机构)集中向我会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我会进行初审。
  (四)2016年3月6日-4月14日,我会将对年检材料详细审查,并完成部分机构的实地抽查,具体抽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其他证明在评估机构职业情况的材料。
  (五)2017年4月30日前,对通过年检的评估师及非评股东,在我会网站上进行公告;将年检情况及《资产评估师年检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上报中评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类别手续,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六)中评协将汇总资产评估师年检信息并导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年检信息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中体现。
  (七)对暂缓通过年检的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八)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评估师以及非评股东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函,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机构一份,须包含非评股东信息并备注,附件1);
  (二)《资产评估师年检表》(每人一份,非评股东也须填写,附件2);
  (三)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市评协统一回收);
  (四)资产评估师“四金”实时单据(2016年12月份或实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没有原件的不予受理),已退休的需附退休证书复印件,协保人员和待退休人员等需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非评股东参加专项培训的有效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每机构一份,附件3);
  (七)机构最新营业执照及股权比例证明复印件(如公司章程);
  (八)《2016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每机构一份,附件4)(如有其他类别,请逐项填明明细内容);
  (九)若需在登记统中变更评估师信息或身份证升位等问题,请评估师先在该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由机构统一汇总填报一式两份的《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5)和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等),由我会统一初审后,报中评协终审批准。
  (十)申请变更类别转为非执业会员且符合条件者,在登记系统中申请变更类别提交后,需另外提交纸质的变更类别和非执业会员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变更类别为不在评估机构工作的申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6)(“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栏,勾选“否”;可直接登记系统打印)两份并签字、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收回)。
  (十一)年检材料应由机构统一报送,并将材料提交情况在《2017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附件7)中填写和报送。或者由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评估师单独报送,并将材料提交情况在《2017年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材料申报表》(附件8)填写和报送。报送时应同时递交所有纸质版材料和发送电子版表格至我会。
  六、其他规定事项
  (一)为了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7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暂停办理所有评估师转所手续。
  (二)各机构应在年检申报材料上报前,通过中评协网站首页“行业信息查询”核对本评估机构信息及资产评估师有关信息。如有变更事项请及时书面通知我会,涉及评估机构关键信息变更的,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年450号)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备案。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视同年检未通过,按第三条第(二)项进行处理。
  (四)若发现机构、评估师及非评股东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自律惩戒处理或撤销资格。
  (五)暂缓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在暂缓期间不得签署评估报告,否则将由我会将给予相应的自律惩戒处理。
  (六)申报年检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庄晓菁
  联系电话:(021)64163544    邮  箱:2657706482@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2月3日
  附件:
  1.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2.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2016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5.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信息申请表
  6.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7. 2017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
  8. 2017年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材料申报表(协会代管专用)

相关附件:
附件1-8.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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