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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注册[2018]3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8-3-2
实施时间: 2018-3-2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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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做好2018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年检工作,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保证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评协《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决定开展2018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所有2017年12月31日前批准登记,在我区资产评估机构或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所(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五)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六)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七)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八)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三、办理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表1);
  (二)《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表2);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原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师缴纳或报销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评估机构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认真填写附表1至附表3,表格中凡标注签字、盖章处一律由本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及资产评估师章,并按照上述顺序排列,将材料(一)至(五)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a548@邮箱,各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再需要提供纸质年检材料。评估机构逾期未上报年检材料的应检人员,我会将不再受理并视同年检未通过。
  若评估机构有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请填写《2018年度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年检登记表》(附表4)。
  若本年度内资产评估师的个人信息有变动,请填写《资产评估师信息变更备案表》(附表5)。
  若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表6)。
  我会将对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投诉举报或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或处理、处罚的评估机构重点检查。
  四、参加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因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变更其登记类别;
  (三)对处于转所过程中,已经离开原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五、其他事项
  (一)年检期间暂停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二)各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材料前应事先与我会核对本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并及时缴清本机构执业会员会费。未缴清会费的我会将不受理年检材料。
  (三)对通过2018年度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我会将在内蒙古资产评估师2018年度年检通告专刊进行公示。
  自治区注协注册部联系人:赵怡晨、李婧
  联 系 电 话 :0471-4192611、0471-4192609
  附件:
  1、《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表1)
  2、《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表2)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3)
  4、《2018年度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年检登记表》(附表4)
  5、《资产评估师信息变更备案表》(附表5)
  6、《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表6)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3月2日

相关附件:
2018年度评估年检附件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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