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 > 会计信息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0]7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11-29
实施时间: 2000-11-29
失效时间: 2011-5-10
法规类型: 会计电算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4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现将本市企主业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获得由市财政局颁发的"上海市会计电算化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二、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凡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1992〕30号)的规定,已经过会计电算化验收合格的企业,必须将"合格证书"报主管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备案。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企事业单位的申请报告,对能否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会计报表进行审核。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关于填报2012年度旅游企业会计报表的通 宁旅发[2013]11 2013/1/23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5年度行业汇总会计报表及 鄂评协[2016]1号 2016/1/10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1/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 京财统评[2001] 2001/1/1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会 鲁会协[2019]10 2019/2/1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7年度行业会计报表及交纳 甬评协[2017]23 2017/12/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各保险中介机构20 沪保监发[2007] 2007/12/21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会费缴纳及2011年度会 川注协[2012]1号 2012/1/1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会费交纳及编报2011年 晋会协[2011]12 2011/12/29
关于编报本市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沪财会[2003]19 200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