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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5]5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19
实施时间: 2015-3-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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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3月19日
  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粮食生产发展、畜牧生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现代农业提升发展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现代农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省农业厅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四化同步”发展要求,深入实施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绿色农业强省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保供增收惠民生,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启动实施国家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四)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五)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六)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围绕省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省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分配下达。
  (一)“因素法”分配:
  1.粮食生产发展因素:主要包括粮食生产任务、规模大户粮食种植面积、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粮食生产考核结果以及旱粮规模种植面积、粮食高产创建数量、省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数量、订单水稻(小麦)良种面积、粮食生产贷款规模、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面积等。
  2.畜牧生产发展因素:主要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欠发达地区强制免疫畜禽种类和数量、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和检测数量、省际公(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运行情况、富春江漂浮死猪防控坝前打捞数量和区域位置、畜禽养殖存栏量和出栏量、畜禽定点屠宰布局、畜牧业发展水平、特色畜牧产业规模及区域规划布局等。
  3.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主要包括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水平和试点省建设任务,农村能源开发和农业生态建设任务,小品种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品种和数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数量,农产品质检站建设提升数量,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任务,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面积、监测任务和染疫植物铲除数量,菜篮子生产市场信息监测点类型和数量等。
  4.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因素:主要包括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械购置数量、高耗能机械报废数量及马力、农业作业机械动力水平、粮食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农机农艺融合试点任务、农机安全管理情况、农业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任务等。
  5.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因素:主要包括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数量、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任务、畜禽和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部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任务、农作物区试审定布局品种区试数量、新品种展示示范数量、优良品种引进繁育推广任务等。
  6.现代农业提升发展因素:主要包括农业主导产业产量、产值、优势区域规划布局,以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情况等。
  根据上述分配因素,结合具体政策实施情况,市县补助资金额度
  =
  其中:基础性因素是指面积、数量及发展水平等因素,主要按照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或认定的数据口径确定;任务量因素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现代农业发展有关规划布局和政策导向需要确定由部分市县承担相应任务的因素,主要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和下达的任务数量确定;地方财力因素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绩效因素则区分不同情况,综合应用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承担任务完成及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竞争性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按照不同类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或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将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提前预告市县。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按照规定时间下达现代农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按照省级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要求,及时将切块资金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省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将建设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抄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建立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也需向社会公示7天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市县在分配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时,对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否则不得作为资金分配补助的对象。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及《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准公益类事项,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第十五条 各地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切实加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并抄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市县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市县,省里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发现问题的或绩效不理想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取消年度省级农财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在农民信箱、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及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公开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农计发[2007]28号)、《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浙财农[2012]188号)、《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3]67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015年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附件
  2015年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粮油生产等政策性补贴

2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3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4

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5

农机化与智慧农业

6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7

准公益类

农技推广能力提升

8

竞争类

畜牧业转型升级

9

现代种业发展

10

现代农业提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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