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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2014]2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9-10
实施时间: 2014-9-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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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0日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四条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省财政厅编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和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实施等情况,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对属于《指导目录》内容的事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的可能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现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并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
  第十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等,对承接主体的性质、行业等进行具体描述;根据各资金来源,填列用于购买服务的预计支出数额。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便于测算预算资金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指购买服务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指购买服务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购买服务达到上述预期产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的规范性进行审核,预算绩效目标不明确,未细化、量化的不予纳入预算。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绩效目标,应要求购买主体进行调整,审核符合规范后,在批复预算时一并反馈。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对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由购买主体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支付相关要求,确定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购买主体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购买主体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额度;购买主体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购买主体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涉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时,应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支付依据。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及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纳入对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购买服务行为的购买主体应对所购买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相关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以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或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以自行组织评价组开展,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应遵照现行有关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采取恰当的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服务的产出、效果和效率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服务管理水平,服务资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等。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情况;
  (二)预算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及资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情况;
  (四)服务的必要性、产出、效果和效率及评价结论;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完善服务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在安排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评价结果较差的,应及时开展整改,并可采取暂停资金拨付、缩减资金支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暂停该项服务购买等措施。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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