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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3]6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4-27
失效时间: 2015-3-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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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我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8日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央和省立项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生态循环农业示范推广、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体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适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技术示范核心区必要的基础设施等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用于补助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具(农业设施)。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八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根据资金规模和相关工作要求,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补助资金分项拨付。
  各项目县财政部门、相关农口部门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要求和资金控制额度,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的格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文本,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一式2份)。中央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时间办理申报,省级项目应于6月底前申报。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计划、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项目文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2.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3.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4.项目投资构成。包括项目总投资、申请财政资金、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5.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工作,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各地应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口部门加强资金监管,逐步推行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2月底前按要求将项目总结材料报省财政厅和相关省级农口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浙江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字[2004]206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农[2015]50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3-19
实施时间:20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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