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代理记账机构报送2013年度有关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2014]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2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青岛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会〔2005〕14号)及《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13〕17号)等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按规定要求按期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备案。现将报送2013年度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报送材料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1份 (附件1);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收支分析统计表2份(附件2);
  3.2013年度财务报表;
  4.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5.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6.财务应用软件情况说明;
  7.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
  1.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U盘拷贝),同时将附件1和附件2的电子版发各区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
  2.各区(市)财政部门对各代理记账机构的情况,按有关附件格式(附件3-6)进行汇总后,于2014年6月27日前连同2013年度工作总结报送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同时报送电子版(U盘拷贝)。
  (二)报送地点

区市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电子邮箱

市南区财政局

市南区宁夏路286号(市南区政府1楼政务大厅)

88729500

qdsndljz@

市北区财政局

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市北区行政服务大厅)

68620726

kuaiji813@

李沧区财政局

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3号楼246房间

87637726

Lz007@

崂山区财政局

崂山区苗岭路18号601室

80996918

Lssfb8099@

城阳区财政局

城阳区山城路198号(正阳路中国银行南侧)

87866153

Cyq87866153@

开发区财政局

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青岛理工大学一号教学楼319房间)

86875982

wangyy_czj@

黄岛区财政局

原胶南市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厅财政局窗口

85166700

jnskjk@

即墨市财政局

即墨市财政局三楼西(即墨市振华街136号)

88551670

Guo_donga@

胶州市财政局

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三楼财政局窗口

82206381          82206039

jiaozhoukuaijike@

平度市财政局

平度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办公室(福州路102-31号)

87362254

PDKJGL@

莱西市财政局

莱西市烟台路98号一楼会计科

88483300

laixikuaijike@

保税区财政局

青岛保税港区管委大楼1508室

86767231

443124927@ 

  三、监督检查
  1.各代理记账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报备材料须经法人审核签字,法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中未含有“代理记账”字样的,应按照《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13〕17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青财会〔2012〕38号)的规定,在进行材料备案前应先到工商部门变更为规范的名称后,再到财政部门换发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我局将结合此次报送材料备案工作,组织抽查部分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会计法》情况、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1.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取消资格,由审批机关收回该机构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对不按照要求报送材料的,视同自行终止代理记账业务,由审批机关收回该机构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对违反《会计法》和《青岛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此次抽查结果,将通过青岛市会计信息网、青岛市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网向社会进行公布,以进一步促进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开、公正、公平,促进其健康发展。
  附件: 1.201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表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收支分析统计表3.201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4.201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分类情况表5.2013年度合格代理记账机构汇总表6.2013年度受处罚应予以公告、未报送材料及审查不合格代理记账机构汇总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的通 2012/2/5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登记工作 2013/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代理记账机构换 桂财会[2017]9号 2017/4/14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财会[2011]17 2011/11/23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的通 财会[2015]216号 2015/2/27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绍市财会[2013] 2013/4/7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复核 青财会[2014]27 2014/9/5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直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及代理记 济财会[2016]3号 2016/1/2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 浙财会[2018]46 2018/11/10
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开展相关工作的通 财办会[2016]19 201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