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4]85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5-6
实施时间: 2014-5-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或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除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人和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协议。
  三、在年金领取环节,年金托管人要按照个人当月领取的年金、以前年度缴费情况及对应的纳税明细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法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附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 云劳社办[2008] 2008/6/19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18/2/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 豫劳社[2008]16 2008/9/1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人社厅发[2014] 2014/5/16
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 2018/4/3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 豫劳社养老[200 2008/9/9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年 津人社局发[201 2016/6/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等 杭人社发[2023] 2023/12/29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监司便函[2 2015/1/29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 赣劳社养[2006] 200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