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10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3-12-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379
评论人次: 1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小小岛   2014年10月11日
非常谢谢,查找政策很方便
ycwqf   2014年2月11日
这个政策好,就是以前年度办理的已交过个税了的,几十年后领取时如何操作还没搞明白,毕竟在一个账户里。
amber201198   2014年1月3日
挺好
tn10012013   2013年12月23日
挺好
宁静致远(游客)   2013年12月19日
谁来代扣代缴?
lb804   2013年12月17日
鼓励补充养老保险的措施。
yanzhiyv   2013年12月17日
根据此规定,个人觉得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数额,合法减少个人应纳的所得税
1306869450(游客)   2013年12月12日
应该是在支取时缴纳个税
512450936   2013年12月11日
可以更好促进企业开展年金年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mbawj   2013年12月7日
相关法规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10 2007/9/26
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 2020/12/2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 闽地税[2014]1号 2014/1/1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 2013/2/25
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人社厅发[2014] 2014/3/13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南 2023/7/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 2020/7/1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 财金[2013]47号 2013/1/17
关于延续及整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 人社部函[2013] 2013/11/7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苏劳社险[2004] 200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