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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14]3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4
实施时间: 2014-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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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成常态化、规范化的专项工作,根据每年政策变化特点,突出汇算清缴的审核重点,结合地税征管实际,现就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局务必成立由局长或分管企业所得税的副局长担任组长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今年汇算清缴率达到98%以上。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分清职责,抓好落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局负责全省汇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宣传、培训、指导、监督;负责全省汇缴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负责全省汇缴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
  (二)市县区局负责本辖区汇缴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导、督促;负责本辖区汇缴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审核工作;负责本辖区汇缴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汇缴核查评估工作。
  (三)分局(所、纳税服务厅)负责本辖区汇缴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接受本辖区企业年度申报工作;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具体审核工作;负责本辖区汇缴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
  三、新政策培训与审核
  (一)各市县局尽早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尤其应关注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新政策新规定,以此作为宣传培训的重点: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和国税发[2008]28号比较,新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2.对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了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凡符合文件规定的五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尤其应该注意公告的执行时间: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3.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5.省局对餐饮业企业所得税新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餐饮业税收优惠支持餐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地税函[2013]723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将我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
  6.2013年度总局下发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二)各市县要组织好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总局今年新下发文件规定应作为审核的重点。以往汇缴的审核工作存在走过场的现象,甚至部分市县局从未组织人员进行审核。鉴于此,今年要求各市县局必须认真组织人手进行企业年度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对审核工作认真进行统计、总结,相关情况在汇算清缴报告中体现。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如未组织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的,将给予通报。
  四、其他注意事项
  进行2013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和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企业包括:
  (一)当年亏损额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企业,附送所弥补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当年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附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附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
  五、工作部署与要求
  (一)7月初,省局将组织召开全省汇缴工作汇报会及部署核查评估阶段工作。各市县局必须有于6月30日前通过FTP将汇缴工作总结上传至“省局/所得税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总结”文件夹。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汇缴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申报资料审核情况和成果,汇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同时,在会上还将交流2012年度全省核查评估工作总结及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核查评估工作总结,并具体部署2013年度核查评估工作。
  (二)12月底,省局组织召开现场会,对核查评估工作进行总结,由部分市县进行经验介绍和案例分析讲解。省局将对该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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