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原则,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由企业提供,省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确认。以前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级邮政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没有确认的,给予补充确认。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确认。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机关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不再另行发文公布。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各省税务机关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增加的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自2013年起适用本公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2.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doc    
2.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doc    
修正: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明确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的征管办法,并由总局发布各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保持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征管政策的一致性,便于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参照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的规定,明确了邮政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办法。同时公布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 福建省政府令第 2017/3/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 2001/7/1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 青国税函[2002] 2002/2/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4/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收入征纳营业税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 2003/7/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和快递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1号 2017/1/1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 鲁地税一字[199 1997/9/1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贵州邮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黔地税发[2005] 2006/1/1
发布《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2008/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 辽国税所[1999] 199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