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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31
实施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3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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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为了认真做好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报备工作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将报备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215号)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负责地提供本所真实可靠的基础材料,为我厅全面、深入地掌握全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加快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分为基本信息报备和业务报备,其中基本信息报备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等方面的信息;业务报备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等鉴证类业务报告的信息。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的完成2013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采取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同步的报备方式
  为贯彻《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方式进行。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ppt://www.acc.gov.cn)。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录用户名为我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名要在执业证书编号前加“f”,如“f110011001100”。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设定截止时间,自2014年4月1日开始,到2013年5月31日结束,业务报备没有截止时间,可以开展日常业务报备。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到“用户下载”栏目下载安装有关客户端,阅读用户手册后开展相应报备。网上报备状态为四种,依次是未报备、已送审、报备退回和已报备。当系统显示“已报备”时才是完成了全部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与书面报备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3);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4);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5);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6);
  7.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10.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未涉及,事务所只须向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提供书面材料。总所设在广西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区外分所应向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由首席合伙人签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主要采取网上录入审计、验资及其他鉴证业务报告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可随时登陆业务报备系统录入信息,同时检查各年度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完整,如有缺漏须补报,2013年业务报备内容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上报完毕。网上填写业务报备后,无须报送书面材料,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依据事务所填报的业务报备信息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报备注意事项
  (一)正确运用填报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请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后选择【基本信息报备】à【事务所信息报备】或【分所信息报备】栏目,填报要求详见行业管理系统或本通知附件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请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下载安装业务报备客户端后登录。单台电脑只能安装单个客户端,业务报备数量较多的事务所可以在多台电脑安装系统。登录客户端业务报备系统后,可以在【系统】à【用户管理】为客户端新增多个账号,每个账号对应一名操作员。多个账号、多台电脑可以实现多人同时操作。
  (二)完善变更备案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如已经发生变更事项,但未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在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最新情况填报,并同时补报变更备案、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三)妥善保管登录密码。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妥善保存好登录系统密码,登录密码为各个事务所设置的登录系统密码。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可向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提出密码重置。
  (四)2013年事务所财务数据需经审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5)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五)统一业务收入口径。
  审计业务收入指财务报表审计(包括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相关的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和其他审计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中不能列入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的其他各项收入。
  (六)足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各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应当以2013年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购买职业保险,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抵扣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的金额,按“可抵扣职业风险金的数额=2013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计算。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2013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五、加大报备监督检查力度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另外,财政厅将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对在材料报送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报备的,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根据《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
  (三)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将撤回设立许可。
  六、其它
  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业务报备工作有何问题,请与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联系。相关附件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下载。
  联系人:李亮(会计管理处)、罗居柳(监督检查局)。
  联系电话:0771-5331602、0771-5310921。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9号财政大厦8楼会计管理处。
  邮政编码:530021。
  全国统一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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