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3]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12-24
实施时间: 2013-12-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量,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轻装上阵抓质量、抓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现就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管理需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网上信息报备工作,应当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为平台,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他网站或平台进行网上信息报备,不得超越财政部的要求自行增加报备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应当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统一进行,一般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纸质材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的业务报备,只需报备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类业务,不需再报备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对于其他可以在网上完成的信息报备工作,原则上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线下报备资料。
  三、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行业管理和会员服务需要,在其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中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应当精简报备信息、减少报备工作量,并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纸质材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对于相同或类似信息,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复报备。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有关工作 冀国资字[2005] 2005/11/16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 辽财监[2014]25 2014/5/4
关于印发《2008年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会计处、注协对会 2008/10/3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 内财会[2012]22 2012/3/16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赣财会[2023]8号 2023/3/21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吉注协[2017]21 2017/6/19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核查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云会协[2014]21 2014/4/16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 深财规[2013]14 2013/11/8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晋会协[2011]86 2011/11/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的通 鲁财会[2012]11 20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