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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12
实施时间: 2014-3-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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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切实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要求,现就有关报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所有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的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6)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7)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8)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内容。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量,从今年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www.acc.gov.cn)上进行业务报备,此次报备只需报备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类业务,不需再报备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省财政厅将在核查基本信息报备的同时核查业务信息报备。
  (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备前述材料,同时,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7号)。
  三、报备形式
  (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精神,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的报备方式。报备工作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acc.gov.cn)”中“报备”功能进行,“报备”功能中设置《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各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登录系统网站,在形成电子文档的同时,上报书面材料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报备内容以填报日期实际情况及数据为准。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报备数字单位为元,业务数据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为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填报表格时要认真阅读表下方带*号的内容进行填报)。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资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及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报送相关变更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表)。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进行报备。
  四、报备时间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功能于2014年3月15日开通,2014年5月31日关闭。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并将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省财政厅2号楼511房间)。5月1日后,省财政厅将审核数据并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五、有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3年度报备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需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组织逐项填报,报备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核后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和业务报备情况纳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考核内容。今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第24号令规定的备案制度。凡发生变更、终止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进行变更备案。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进行备案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法人代表(主任会计师)等信息变动频繁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报备中如遇到问题可与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和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系。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联系人:徐雁,电话:0451-53665274;王健,电话:0451-53621782或53568583转8511。厅信息中心联系人:李迎春,电话:0451-53637536或53658583转5219,手机:13089997663。报备材料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邮编:150001。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2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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