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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9
实施时间: 2013-7-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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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7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69号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邮编:310012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3年7月9日
  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林业补贴项目计划,结合省级年度预算,编制我省林业补贴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要求,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申请文件及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宜林地情况、中幼林现状、良种基地和苗圃地状况、上年度林业补贴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林业补贴规模、内容、对象及补贴资金筹措情况等。林木良种苗木补贴项目,还需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订单育苗承诺书。
  第四条 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林业补贴规模、中央财政下达林业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林业补贴申请以及上年度林业补贴项目实施考评情况等,向省财政厅提出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当年林业补贴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第五条  项目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变更。项目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账核算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条 申请造林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林荒山荒地进行人工造林或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进行人工更新;
  (二)使用良种壮苗,苗木符合造林质量和规格要求;
  (三)当年造林或迹地更新连片面积1亩以上(含1亩),未享受其它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四)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省以上财政补贴标准:
  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3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造林成本和财政状况提高造林补贴标准。享受省以上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二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省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省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所在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省以上财政按以下标准拨付直接补贴资金: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240元,其他林种为直接补贴标准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l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省以上财政拨付余下的造林直接补贴。
  第十三条  造林补贴项目在造林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中央森林抚育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中央和省共同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200元。中央和省共同抚育的,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每亩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每亩100元。
  第十六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八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在省批复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后,省财政拨付70%补贴资金,省林业厅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再拨付30%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项目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于省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四章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林木良种补贴对象
  (一)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对象为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是实行订单育苗制度的育苗单位。其中,油茶良种苗补贴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油茶良种苗定点育苗基地;其他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为国有林业育苗单位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应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年生产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0万株以上。中央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仅限用于国有育苗单位。
  第二十二条 林木良种补贴标准
  (一)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油茶良种苗木平均每株补贴0.50元;省调控珍贵树种容器苗:一年生容器小苗平均每株补贴1元、多年生大苗平均每株补贴7.5元;其他良种苗木平均每株补贴0.20元。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育苗成本和财政状况,提高林木良种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林木良种补贴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于省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在省批复林木良种实施方案后,由省财政一次性下达。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林木良种基地施工作业任务、林木良种苗木培育任务完成情况组织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查验收。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省下达的计划任务与资金文件、批复的实施方案、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合同及补贴数量与质量等组织全面验收。于每年2月底前将验收和总结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补贴项目的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良种补贴项目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计划任务的30%、50%、50%。
  第二十七条 档案和信息管理。项目县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请、任务分解、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工作总结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等进行归集存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193号)、《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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