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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1]1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1-7-12
实施时间: 2011-8-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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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 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 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范围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
  第六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批复。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文件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提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建设等森林抚育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
  第七条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各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于省下达计划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垦复、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森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第九条 补贴对象。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幼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专项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 补贴标准。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200元。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100元。
  第十一条 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及省林业厅提出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方案,确定当年补贴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级次下拨。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批复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质量管理
  (一)施工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作业主体或个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二)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林技人员跟班作业,强化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
  (三)合同管理。项目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要签订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任务、施工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和义务。国有林场应完善责任考核制度。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
  第十六条 技术标准。抚育管理是通过间伐、修枝、垦复、除草、割灌、施肥等技术措施,协调改善土壤、水、肥、气、热条件,提高林地生产力。
  (一)垦复除草
  杂草长势较旺的林地,要及时垦复、除草,防止杂草与幼树争夺土壤水分和养分,提高土壤通气性,促进微生物繁殖和有机物分解,改善林木根系的呼吸作用,提高生长量。
  (二)施肥
  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不同立地类型,不同树种对养分的需求不同,应通过测土配方制定最佳施肥方案,促进林分生长。
  (三)定株补植
  幼林地郁闭前后,要通过垦复、除草、除萌等措施,保留林分合理株数;对分布不均林分,要辅助人工补植珍贵树种,使林分均匀分布,人工补植株数应不少于合理密度的30%。
  (四)修枝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清理下枝、死枝。幼龄林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五)割灌
  地被物生长旺盛的中幼龄林,要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注重保护珍稀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六)抚育间伐
  在垦复及割灌等地被物处理基础上,对密度过高、影响生长的中幼林进行密度调控。
  1.透光伐
  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合理调整林分结构。
  2.生态疏伐
  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按照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重点伐除霸王木、残次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3.生长伐
  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规定执行。
  4.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有害生物侵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保留符合地带性植被,有利于形成顶极群落的目的树种。
  5.抚育强度
  抚育作业后,商品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公益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7,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七)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生物质能源发展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人为活动较多区域必须清理运出林地。
  第五章 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项目县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依托科技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抚育和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建立固定样地,利用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定位监测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3、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成效评估。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省级下达的计划与资金文件、森林抚育任务、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执行、施工合同及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收支、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组织验收,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和自查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不少于50%的项目县和单位进行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档案和信息管理。试点县(市、区)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报、计划与资金下达、组织管理、实施方案、任务分解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等档案进行归集存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全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及核实验收,实行绩效考评,抽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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