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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13]13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3
实施时间: 2013-6-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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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依法支持、监督管理、评价考核”三个机制,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要求与部署,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行业自律建设,夯实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注税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全行业执业水平不断提升,依法诚信服务更趋优化,行业自律管理能力日益增强,行业发展水平迈上新的台阶,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实现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39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注税行业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我省注税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注税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能,降低征税成本和执法风险;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注税行业作为涉税中介服务组织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中介专业服务队伍,依靠和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对注税行业给予大力支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注税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税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税务机关要发挥注税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吸收高素质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服务志愿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和网站远程坐席,为纳税人无偿提供服务,并且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引入税务中介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
  (二)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经明确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三)鼓励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纳税情况自查,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评估纳税信用良好的,一般不列为税收检查对象。
  (四)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积极探索交由有相应承担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各地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培训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评估或专题调研等业务。
  (五)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出函索取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收征管要求等信息,对不属于保密内容的,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对于其提出的涉税方面的疑难问题,应给予耐心和及时解答。
  (六)积极抓住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契机,在征管流程和制度设计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将注税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制度化、流程化,建立助推和规范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和拓宽涉税服务领域和涉税鉴证范围,为我省注税行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和注税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注税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理增值税 (抵扣联) 发票网上认证;
  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代售印花税票;
  8.代办制作涉税文书;
  9.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应意见书;
  10.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出陈述意见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申请听证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12.对纳税人税负异常,纳税情况不正常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
  13.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4.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15.受托进行等级纳税信用企业申报;
  16.受托代表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约谈;
  17.其他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的涉税服务业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鉴证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鉴证;
  2.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
  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鉴证;
  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鉴证;
  5.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6.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涉税业务鉴证;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
  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鉴证工作;
  12.申请延期缴纳、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费)鉴证;
  1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14.代收各项基金(费)的鉴证;
  1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项目。
  (三)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项
  对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局确定)的税前扣除;
  3.亏损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局确定)的企业申请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8.A级纳税信用企业申报;
  9.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审核;
  10.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四)税务机关应应鼓励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项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在5万元以上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实际扣除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7.大小非限售股转让所得、股票期权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审核;
  8.各类减免税申请资格认定的审核;
  9.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0.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五)进一步拓宽涉税服务领域和涉税鉴证范围
  1.对要求纳税人应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事项和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和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凡属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加强税收征管的,可建议纳税人委托信誉较好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能力强的注册税务师进行专业鉴证。
  2.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
  4.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5.鼓励、引导、培育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开展涉税服务特色业务。
  三、进一步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切实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对涉税鉴证业务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我省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实行年度检查,每年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同时将公告名单发送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只能受理经公告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防止假冒或不具备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职能,切实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升行业执业质量
  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启动,为我省注税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规范行业管理为前提,切实履行好注税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发挥事务所品牌效应,推动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推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注税行业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委托,行使对全省注税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科(股)为注税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分管征管工作的领导为当地分管注税行业的领导;市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科配备专职人员,各县(区)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部门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对所辖市、县(区)注税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将注税行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共同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等级评定、质量考核等工作,国、地税局要联合开展。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与当地税务师事务所的联系会议,宣传税收政策,提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听取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汇报,对税务师事务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及时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二)健全执业备案管理制度。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跨地区执业,凡在我省范围内跨设区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除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外,还应到执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税务局征管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具体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和印章式样。
  各设区市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要求,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避免层层备案、多头备案,严禁将备案管理变成二次审批,只要符合执业资质,且经总局、省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予以备案,并及时将本辖区已成立和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注明事务所等级、联系电话等)在市局门户网站和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要加大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内部相关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重点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代理协议、三级复核、内部财务管理、职业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日常检查;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收费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高收费劣服务、低收费恶性竞争。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规操作,采取欺诈、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以及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检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逐级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依法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为规范,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对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发现出具虚假涉税报告,要及时逐级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责任的意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视其情况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限制执业、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好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正确引导和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原则,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或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不得参与涉税中介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3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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