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综合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12-2
实施时间: 2011-12-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572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12月13日
应当受理!?能保证不被挑刺吗?
llh321651   2011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好样的。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注册税务 沪国税纳[2011] 2011/6/2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 青国税发[2011] 2011/1/1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1 2012/6/6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 赣发改收费字[2 2009/9/1
关于做好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宣传和注税行业业务开展情况调 中税协发[2010] 2010/8/9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填报《2012年河南省税务师 2012/9/6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深圳市2010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深注税协[2010] 2010/7/2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 晋国税发[2012] 2012/4/2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税务师事 晋国税发[2010] 2010/4/2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 豫国税发[2012] 201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