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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会员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税协发[2012]3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2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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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和协会办事处: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中税协发[2009]31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会员年度检查的通知》(中税协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会员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及年检年度
  (一)年检对象为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团体会员(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会员(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年度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年检内容
  团体会员与执业会员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遵循业务规程、执业准则以及遵守协会章程等方面的情况。
  (一)团体会员年检内容
  1、执业资格
  (1)执业会员和从业人员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有无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有无执业会员只挂靠不执业行为;
  (5)事务所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分所设立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分所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是否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2、执业质量
  (1)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填写是否完整;
  (2)是否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复核是否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5)鉴证报告是否实行报告签发制度,是否流于形式;
  (6)是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7)有无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9)有无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3、其他方面
  (1)是否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系统”中如实填写事务所信息,涉税鉴证报告是否全部在信息系统中报备;
  (2)是否按苏价费[2008]188号文件要求收费,有无采取低价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3)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4)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规定提取、保管和使用职业风险金,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有无偷税行为;
  (5)有无故意隐瞒事务所收入,少交或长期拖延应该缴纳的会费;
  (6)有无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7)有无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8)《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中要求的其他项目。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
  对已评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除按上述内容检查外,还将按《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进行检查。
  (二)执业会员年检内容
  1、有无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有无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有无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有无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
  5、有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是否有不良执业记录;
  7、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
  8、是否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记录;
  9、有无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10、是否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
  11、是否按时交纳会费;
  12、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1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中要求的其他项目。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团体会员
  1、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见附表1);
  2、团体会员人员情况表(见附表2);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
  4、给执业会员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凭证的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5、与执业会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见附表3)。
  四、团体会员及执业会员年检程序
  (一)会员自检(8月22日至8月31日)
  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8月22日至8月31日进行自检,如实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事务所所长应对申报材料内容予以审查、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事务所公章;自检结束后,团体会员应将《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附表1)、团体会员人员情况表(附表2)和《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附表3)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省税协办事处,未设办事处的各市团体会员将年检材料送到当地监管部门(见附表5)。
  (二)各市审核(9月15日之前)
  省税协各办事处对团体会员上报的年检材料应逐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市团体会员及执业会员年检结论》(见附表4)(一并报送电子表,邮箱:632806703@)于9月15日之前上报省税协,并报送当地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三)省税协组织抽查(9月16日至10月20日)
  省税协对各市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对未设办事处的会员年检材料派员就地审核,并对部分会员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重点对象为日常管理混乱,被投诉、举报,年检材料申报不按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近几年未抽查的会员。抽查重点内容为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及收费情况。具体抽查办法另行通知。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会员资格”三种。
  (一)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的,年检合格。
  (二)对年检中发现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存在年检所列项目问题较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限期整改。
  (三)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省税协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收回(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收回注册税务师章。
  检查结束后,省税协将年检结论在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对未按时年检和年检未通过的事务所,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务师事务所公告名单中取消。
  六、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检查。开展会员年度检查,是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员执业质量和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会员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检、如实填写、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确保年检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习,提高年检工作水平。各团体会员要认真组织人员学习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确实掌握年检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逐项检查,将工作落实到位。各办事处在年检中发现会员存在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税协。
  (三)为加强对协会年检工作的监督、指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协会年检期间暂缓办理新所设立、变更,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转籍,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
  附表:1、团体会员年检登记表
  2、团体会员人员情况表
  3、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
  4、()市团体会员及执业会员年检结论
  5、监管人员联系表
  6、()市团体会员及执业会员年检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年检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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