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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2]13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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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款费率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等文件的要求申报车险条款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严禁擅自变更车险条款费率。
  二、关于保险单证管理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单证印制、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
  (一)选择印刷单位的事后报告制度
  1.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为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印刷单位,印制单证的防伪技术应达到《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1号)规定的要求。
  2.各财产保险公司选定印刷单位后,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签订的印刷合同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选定企业印制的样本等。
  (二)单证样本和编号的事后报告制度
  1.单证样本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变更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格式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告;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中关于样本备案的要求。
  2.单证编号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将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使用编号的编制办法,于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告。
  (三)作废单证的管理
  监制单证的销毁应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为单位统一进行。
  1.建立销毁单证的登记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销毁登记表,按销毁单证的单位逐级填报,并由各级负责人签字。销毁登记表应妥善保存。
  2.销毁单证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在销毁单证前,应向当地保监办报告,各保监办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防止出现撕单、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条款、费率、单证格式的社会公布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说明、保险单证的样式、保监会提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在所有营业场所以及代理机构张贴,并在公司网站公布,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关于宣传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守保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严禁将本公司车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比较,误导消费者;严禁各保险公司相互诋毁。
  五、关于信息统计与分析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工作,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电子化管理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的所有数据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应向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办开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1.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统;
  2.条款、费率中涉及的重大风险因素的分类统计汇总;
  3.按保单、指定时间段、指定区域提取数据,包括批改情况、收费情况、赔款情况等;
  4.按保单发生年、赔款发生年以及会计年度统计有关信息;
  5.数据应能转换为EXCEL表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他数据库类型;
  6.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对接,能够自动核对保单的收费及财务入账情况,能够自动生成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
  (二)监管报表的填报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填制、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监管报表应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基础数据自动生成。
  六、关于数据真实性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继续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保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
  (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在账外核算应收保费,严禁保费收入不入账和跨核算期甩账。
  (二)加强对代理人和代理手续费的管理。代理手续费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应以转账形式支付单位代理手续费。
  (三)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严禁任意提取准备金。
  (四)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不得在赔款支出项目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严禁编造假赔案。
  (五)按规定核算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性费用的分配原则。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保监会将依据新的《保险法》,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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