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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2]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12
实施时间: 2012-4-1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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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中央驻邕各单位:
  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以下简称“《广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2012年度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原则和要求
  我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对新准则、新制度的培训,积极引导会计人员利用网络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内容的监管,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和学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继续教育以2年为1个周期,会计人员每个周期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累计不应少于48小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必学内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精神,各级财政部门、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将小金库知识和最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列入必学内容。
  1.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
  (1)小金库防治知识、政策解读和案例培训。
  (2)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3)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等会计信息化知识。
  2.小企业会计人员:
  (1)小金库防治知识、政策解读和案例培训。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1)小金库防治知识、政策解读和案例培训。
  (2)新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制度。其中:高等学校要重点学习《高校会计制度》;公立医院重点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4.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1)小金库防治知识、政策解读和案例培训
  (2)企业内控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医院、高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
  5.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
  (1)小金库防治知识、政策解读和案例培训
  (2)小企业会计准则
  6.其他单位会计人员:
  (1)小金库防治知识、政策解读和案例培训。
  (2)本行业的会计制度。
  (二)选学内容。
  1.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
  可选择学习会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的财税法规等。
  2.小企业会计人员:
  可选择学习会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新的财税法规等。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可选择学习会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
   4.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可选择学习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等会计信息化知识,新的税收法规等。
  5.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
  可选择学习企业内控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
  6.其他单位会计人员:
  选择学习会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
  四、继续教育形式
  各级财政部门除了采取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班的形式开展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外,还应结合会计职称考试,积极引导会计人员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形式完成继续教育,提高会计职称考试的合格率。
  (一)对上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组织培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的《初级会计实务》或者《经济法基础》。
  (二)具有初级会计职称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的《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等内容的培训。
  (三)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可以选择学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的《高级会计实务》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的相关内容。
  (四)对单位财会主管和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我厅将继续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和高等院校举办财务机构负责人知识更新培训班。
  五、培训师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采取面授、网络远程培训等方式,尽可能为会计人员提供“菜单式”、个性化的培训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面授或者网络远程培训师资的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聘任和解聘制度,对师资的授课资质、授课内容、教学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教学完成情况、学员反映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认真负责、教学质量优良、教学效果好、深受学员欢迎的老师要提供更多的参与教学和接受师资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其知识结构和教学水平,对不具备胜任能力、知识老化、教学敷衍的师资要严格予以清退,并在全区财政系统内实行信息通报,杜绝其异地教学,以保证教学质量。
  为规范师资管理,提高师资授课水平,我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的通知》(桂财会〔2012〕12号),建立自治区和各市师资库。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选取和管理师资。
  六、培训单位管理
  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在册的培训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学员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培训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地点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所属财政部门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以电子文本及书面两种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考核题式样、讲义、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培训事前、事后备案手续的,相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课时和学分不予认可。
  培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在组织、开展培训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不得未经培训及考核便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不得发生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其他行为。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培训单位一经查实,各级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资格,对涉及到的老师将不得再从事培训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开展远程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自主独立运营远程继续教育网,保证网络畅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有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的安全。
  七、指导与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本级继续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在每期培训班举办前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建立和实施规范的管理制度,精心组织,严格选配合格师资,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和服务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调查,及时掌握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要重点查处培训资质、收费、师资、内容、时间、质量、服务、诚信、形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责令停止培训,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期限内未加整改或整改后一年内再犯的,要取消其备案资格;对严重损害考生利益、损害财政部门形象,影响恶劣的,禁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定期检查、调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经过、处理意见等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畅通继续教育监督渠道。要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网上咨询投诉平台等形式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各类投诉信息要及时查明真相,迅速调查处理。对培训单位工作态度、教学质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要敦促其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多收费少培训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立即取消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资格并进行公告。
  对规模较大、会计人员较多、行业特点突出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培训班举办前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相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课时。
  八、培训教材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要求,选用和推荐正版权威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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