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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做好我区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38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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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98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年度我区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部门
  参加2012年宁夏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部门有: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二、年检企业范围和内容
  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宁夏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年检内容为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
  三、年检时间、地点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间。企业从3月1日起可开始网上申报。4月5日起,通过网上初审的企业可持相关资料到各部门办理年检现场审验手续。财政、地税部门在两部门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108号。商务、国税、工商、统计、外汇部门手续分别到各部门办理。
  各参检部门地址、咨询电话:
  自治区商务厅   电话:0951-5044952;
  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3号306室外资处。
  自治区财政厅   电话:0951-6982682 5059151;
  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108号政务大厅财政厅窗口。
  自治区国税局   电话:0951-5032641;
  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424号6003室所得税处。
  自治区地税局   电话:0951-6982671 5695035;
  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108号政务大厅区地税局窗口。
  自治区工商局   电话:0951-5672138  0951-5672070;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106号215室企业监管处。
  自治区统计局   电话:0951-5677041;
  地址:银川市开发区雪绒巷聚和6号楼统计大厦1108室。
  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电话:0951-5189606,5189603;
  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215号人民银行1010室外汇管理处。
  四、企业申报方式
  参检企业的年检报告书采用网上报送。企业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www.lhnj.gov.cn 以下简称“联合年检系统”)填写联合年检报告书后,分别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外汇局报送年检报告;登录宁夏红盾信息网“网上年检系统”(http://wsnj.ngsh.gov.cn) 以下简称“红盾年检系统 )向自治区工商局报送年检报告;通过外汇局”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
  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检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填报相关数据。
  五、各部门审核方式
  采取网上初审和现场审验方式。
  1.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通过”联合年检系统“进行初审,各部门分别给出”通过“、”不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核意见。
  2.自治区工商局通过 ”红盾年检系统“ 进行网上初审。
  3.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还将通过”直投系统“进行网上初审。
  4.通过网上初审的企业请分别通过”联合年检系统“和”红盾年检系统“两个系统打印年检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后,随同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上报商务、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外汇部门办理现场年检审验手续。凭6部门签收的《宁夏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年检材料送达签收表》(附件一)及有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
  六、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商务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联合年检系统);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及一份复印件(A4纸);
  3.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供)。
  (二)财政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联合年检系统);
  2.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2011年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决算及相关资料后取得的初审回执(区级管理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报送,市县企业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
  (三)国税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联合年检系统);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由当地主管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征管情况说明原件。
  5、网上初审意见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经核对后退回。
  国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经管的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才能办理年检。
  (四)地税部门
  1.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联合年检系统)(经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地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经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清缴地方各税种后才能办理年检。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通过初审的年检报告书原件(红盾年检系统);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格式见宁夏红盾信息网);
  3.营业执照副本;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初审通过后,直接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年检复审手续: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网上年检初审通过后打印件);
  (2)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
  (六)统计部门
  1. 通过初审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联合年检系统);
  2. 统计登记证原件;
  3. 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4. ”劳动情况年报表(表号:I102-1)“复印件。
  (七)外汇管理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直投系统);
  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
  3.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
  七、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没有经营地址;
  3.开业半年以上或连续一年没有经营活动;
  4.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以验资报告为准)。
  对不合格企业,各年检部门将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年检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将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八、有关说明及要求
  1.企业网上申报时,要特别注意查看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和提示信息。
  2、网上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完整,特别是注明必填数据不准漏项,实际数据为零时,要填写数字”0“,否则初审无法通过,要特别注意货币计量单位和货币币种。
  3.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4.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和《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在”宁夏外汇服务之窗“()或”宁夏外汇服务平台“(/u/1967451914/ish)下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材料送达签收表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材料送达签收表.doc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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