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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监[201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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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对20112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内(含深圳)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检查内容
  2012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审计和会计服务中介机构防治腐败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内容如下:
  (一)内部管理情况。
  1.日常事务管理情况。
  (1)是否真实、及时报送年度报备材料;
  (2)有无存在注册会计师挂靠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支付回扣、分成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
  2.《会计法》执行情况。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是否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3.财务管理情况。
  (1)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有无担任本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事务所有无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事务所分所有无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4)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报告有无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
  (二)执业质量情况。
  1.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严格执业,包括:
  (1)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审计规程,事务所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2)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3)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适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详实,审计程序是否到位,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有否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进行业务质量控制。
  4.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5.是否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行为。
  (三)存续条件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所是否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限所是否有5名以上的股东;
  (3)有限所是否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1)总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是否达到50名以上;
  (2)总所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总所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分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达到5名以上;
  (4)分所负责人是否为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5)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的,总所年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人民币1000万以上。
  三、检查方式、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此项工作分为自查、巡查和重点检查三种方式,其中自查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巡查和重点检查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展。
  (二)检查年度。检查年限为2011年会计年度,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时间安排。自查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4月30日结束。巡查和重点检查时间另定。
  四、自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国家社会监督体系,尤其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会计信息和审计鉴证报告的真实、准确,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职责。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组织自查,提交报告。
  1.自查表格的填报。请接到本通知后组织本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如实、完整填列自查表(详见附件1至4)。自查表格可登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沿“在线填报-下载模板”路径下载。
  2.自查报告的撰写。自查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1)事务所概况;
  (2)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执业质量状况;
  (4)自查情况说明,包括自查的做法和工作成效、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5)其他情况。
  3.各会计师事务所将撰写的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于4月30日前直接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上传附件”路径提交。
  4.对自查工作不认真、不按要求提交自查资料和自查报告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将根据自查完成情况确定巡查和重点检查对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检查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陈向群 联系电话:020-83170868;
  文宇晞 联系电话:020-83170002。
  省财政厅(会计处): 陈焕桂 联系电话:020-83170155;
  省注协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咨询电话:020-83063577、020-83063583。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情况调查表
  2.会计师事务所收入费用明细调查表
  3.银行开户情况调查表
  4.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表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1-4(除3外)2012.xls    
3-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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