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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发[2011]16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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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等级认定后,有力地推动了全行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极大地调动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整合积极性。各地的税务师事务所从自身情况出发,通过资本运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整合。为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整合质量,避免出现单纯为等级认定盲目整合、虚假整合等情况,中税协下发了《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43号),现对税务师事务所整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加整合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成员所)须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与整合相关的文件。地方税协应对其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整合形成的母公司或总公司应当将申请整合的相关文件,以及全部成员所取得地方税协认可的书面文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地方税协应对其文件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上报税协。
  二、税务师事务所采用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结构进行整合的,整合后的公司名称应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以下结构进行规范:
  (一)母公司或总公司名称结构:不含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结构为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含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结构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子公司名称结构:母公司字号+行政区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或母公司字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区划+有限(责任)公司。
  (三)分公司名称结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的要求:总公司名称+分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划+分公司或总公司名称+分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划+分所。
  同一母(总)公司下设立的全部子(分)公司名称必须使用相同的名称结构。
  三、为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解决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人员、业务、资产等方面衔接问题,允许进行整合的税务师事务所设置过渡期。首次整合税务师事务所,其成员所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已经完成整合的税务师事务所另有新成员所加入的,新成员所过渡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设置过渡期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采用母子公司关系整合的税务师事务所,过渡期内子公司名称中可以含有成员所的全部或部分字号,即:母公司字号+成员所的全部或部分字号+行政区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行政区划可放置在“母公司字号”前、“成员所的全部或部分字号”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或“税务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采用以上名称结构的子公司,应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作为过渡期结束的标志。变更后的名称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二)允许整合后税务师事务所新设立的子(分公司与成员所在过渡期内同时存在。
  成员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作为过渡期结束的标志。其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成员所,名称不得包含“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涉税业务。
  (三)过渡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整合后税务师事务所的子(分)公司,应将成员所的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备案,子公司或分公司须将总公司一体化文件及子公司或分公司执行一体化文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备案。地方税协应审查其一体化落实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并将审核报告抄送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协。
  整合后税务师事务所的母(总)公司,应将全部成员所在的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备案;同时,还应将整合后税务师事务所符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43号)第五条要求的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备案。
  母(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收到以上文件后,应在一个季度内进行汇总、审查并报中税协备案。
  四、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或母公司虽不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
  五、存在母子或总分公司关系的税务师事务所,母子、总分公司关系不再存续的,母(总)公司及子(分)公司应当在签署有关协议后一个月内,将相关变更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关系已经不再存续的情况说明、关于子公司字号处理协议或分公司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备案。
  母(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应将相关文件审查后,报中税协备案。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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