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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货劳函[2011]2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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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申报期起,提高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日(次)销售额500元。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相关正式文件尚在签发程序中,请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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