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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5]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
实施时间: 2005-1-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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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自治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个体业户增值税起征点制定了统一标准。在今年的全区国税工作会议上,部分盟市局反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全区按照一个标准确定起征点不尽符合各地的实际,建议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已有原则规定。为正确贯彻税收法规,同时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确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盟市局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税收征管的实际,在国家确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起征点幅度范围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系需要对现行起征点作调整的,先行拟定一个新的起征点数额。
  二、对新拟定的起征点,各地应于2005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局,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以及涉及户数的变化情况。凡在上述时限内未上报的,视同不作调整处理。
  三、区局对各地上报的起征点,经汇总研究后,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的规定,批复各地执行;同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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