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3-22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税务机构分设后,不少地市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不明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精神,为了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现将有关该税种的减免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因减免(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同时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核批后方可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经申请核批的,一律照章征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原则上不予单独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可单独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减免税审批(核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减免(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减免税额在5万以下(含5万元)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核批;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核批;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核批。
  (二)、因困难需单独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超过5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6] 2006/11/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3/6/24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征求《关于我省公共交通车 2021/6/22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 长地税发[2011] 2012/5/1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 湘地税发[2001] 200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公告 2012/6/20
关于印发《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的通知 税管函[2022]60 2022/11/7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 鄂地税发[2008] 2008/6/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受理期限有关问 藏国税函[2011] 201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3]44 201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