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3]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6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1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报批的范围:(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法确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除本办法已明确的减免税报批范围外,今后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凡是需经批准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分级管理、按年审批的办法。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根据申请减免税的所得项目同时报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取得收入的合法凭据;残疾、孤老、烈属、下岗、随军家属、退役士兵、自然灾害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 地税机关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写出减免税调查报告,按管理权限及时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地税机关。
  第七条 减免税的办理时限:凡各种需报批资料齐全的可在纳税年度内随报随批,其他在年度终了后审批,省地方税务局的受理终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的受理时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税、免税台账等资料,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等内容,以备查验。
  第十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凡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本办法办理减免税手续而未办理的,不得享受减税或免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相关附件: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10] 2010/4/3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 沪地税所二[200 2005/6/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桂地税发[2007] 2007/7/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 闽地税发[2010] 2010/2/2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 冀地税发[2006] 2006/11/26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3/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 深国税办转字[2 2007/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内地税字[2007] 2007/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 桂地税发[2002] 2002/5/1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 199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