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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9]21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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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自2006年起,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革实施以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大量增加,经费管理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但是,通过近年来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专项检查、审计调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等)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教〔2009〕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之间的经费分担责任和部门、学校之间的经费管理责任
  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56号)等文件要求,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约束手段,确保各级保障机制资金分担和管理责任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上下级之间经费投入的约束反馈机制
  对保障机制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实行“下管一级”,即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财政部门加以监督,下一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安排情况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馈。一是在预算安排环节。在安排年初预算时,本级财政部门除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经费外,还要对下一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经费数额作出规定并及时告知下一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保障机制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在预算执行环节。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将下达保障机制资金的预算指标文件逐份抄送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上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收到的预算指标文件和国库集中支付记录,监控下一级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三是完善执行报表体系。县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实行保障机制资金执行情况月报制度,根据预算执行进度,于每月20日前完成在线填报上月保障机制资金月报表,及时快捷反映预算执行进度;逐步建立保障机制资金投入公示制度,年初公示预算,年终公示结果,便于社会监督。
  (二)划分并落实部门、学校之间的经费管理责任
  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办法。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的要求,确定我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明确我区各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落实自治区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合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各项保障机制资金,并及时拨付。制定全区农村中小学经费开支具体标准,指导各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地级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及时拨付保障机制资金,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使用、管理情况。指导所属县(市、区)贯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县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并对上级和本级保障机制资金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负责根据上级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制度、办法。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市财政局、教育局报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管理情况。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合理分配各项保障机制经费,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机制资金,特别是春、秋季学期开学前,要及时拨付部分资金到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负责指导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监督保障机制资金的使用。负责中小学资产管理,加强学校财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组织学校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决算,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教育、财政等部门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通过明确和落实部门、学校之间的经费管理责任,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部门、学校相互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二、强化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
  预算财务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配置教育资源的手段,农村中小学必须组织力量认真抓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等管理工作。
  (一)完善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
  按照我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全区农村中小学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含中心小学)的学校应依法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实行会计岗位与出纳岗位由不同的人员担任、法人代表名章由出纳以外的人员保管的制度,开设核算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中心小学以下的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报账员,其财务纳入所属中心小学统一核算,实行报账制。根据管理的需要,也可执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当地教育部门设立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二)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各地要按照规范的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教学点的预算由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遗漏;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各地要逐步统一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报表、软件等,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强化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
  进一步加强学校支出的管理。农村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学校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经费额度和规定的开支标准、使用范围执行,把好支出审核关,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严禁违规代收费,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明确核算流程,规范会计行为,做好财务决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教育财务管理需要的后续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加强监督检查和财务公开,推进民主理财,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规范资金支付管理
  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应承担资金在内的保障机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高效和快捷。进一步加快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进度,各地都要制定资金拨付时间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学校用款需要。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强对保障机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加大农村中小学经费的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和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供应商;无法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资金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将资金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四、开展保障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
  保障机制资金量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注重绩效管理。自治区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绩效评价工作,对保障机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地要把绩效理念贯穿于经费管理的全过程,资金分配使用要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支持引导各地加强经费管理,自治区财政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奖罚力度,健全完善奖罚机制。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足额到位、资金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地方,加大奖补资金安排力度,并予以通报表彰。对于不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要扣减“以奖代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扣减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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