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6]7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27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21-10-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发[2021]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21-11-2
实施时间:2021-1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4/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8/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1/1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2/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 云国税发[2003] 2003/5/1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后其附加税是否同时 冀财税[2003]41 2003/8/1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8/3/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 冀国税函[2004] 2004/2/1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 渝国税发[2004] 2004/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粤国税发[2004] 200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