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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07]15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5-30
实施时间: 2007-5-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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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省属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企业申报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和拨付,并对企业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定向安排,实行企业项目管理制,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为:
  (一)重点产业、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中心)建设;
  (二)企业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重点新产品和重点出口产品的研制和产业化项目;
  (四)企业自主制定的技术标准被批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产品达到国际标准化体系认证的;
  (五)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予以配套;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二)技术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能够明显提高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技术先进适用、可扩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发展的项目;
  (四)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
  (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项目和重点产业培育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支持。企业对申请专项资金的每一个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企业以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的投入额度给予适当资助,但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项目,可以视企业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第十条 企业以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企业项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但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
  (二)己按照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并已交付使用的;
  (四)未按照合同规定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
  (五)贴息期限内缓建、停建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开发条件;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分析)报告;
  (五)进入产业化阶段的项目,还应当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或者备案登记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意见;
  (六)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还需提供实际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有效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规定资助的项目,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标准认定证书、国家资金资助项目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据和实际支付利息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企业向所在地州(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申请,各州(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规定时间联文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州(市)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择优选择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资助资金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州(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各州(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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