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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9]2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5
实施时间: 2009-7-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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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近期市局相关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95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建筑业总承包、分转包、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单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578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495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369号);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8]54号);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60号);
  (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40号);
  (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303号);
  (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147号);
  (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462号);
  (十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27号);
  (十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95号);
  (十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营业税征管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18号);
  (十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195号)。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89号)第一、二条废止;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上述双方应纳营业税业务的营业额,均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该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或依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关造价水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核定”废止;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05号)第五条废止;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11号)第四、六条废止;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3]449号)第一条“无上述证明凭证但后补上述证明凭证者,仅就其补充提供上述证明凭证日期后以及此前未征收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收入执行本通知中有关规定;凡此前已根据现行营业税一般征收规定照章征税者,不再调整。”废止;第四条废止;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06号)第一条第(三)、(六)款、第二条第(四)款、第三条第(六)(七)款废止;
  (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492号)“同时明确,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原则上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报市局确认。”废止。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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