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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1]5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
实施时间: 2000-6-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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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目、税率问题①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2000]276号通知中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通知中明确列举的娱乐业项目,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游戏项目,系指游戏机、游戏网吧经营业务;卡拉OK 歌舞厅视同歌舞厅经营业务,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酒吧经营业务并入音乐茶座经营业务范围,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娱乐项目,仍按照京财税[20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规定适用范围的说明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人,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法规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均不适用有关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的规定。
  三、关于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问题
  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除上述各类学校外,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关于承包、承租形式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京地税营[2001]218号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8号批复关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所指“承包者或承租者”仅限于与提供资产单位属同一法人整体的内部机构或成员。

  五、关于建筑业计税营业额问题
  京税一[1994]45号通知第六条和京财税[1995]189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95号通知规定精神,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不含包工包设备与包工代购设备)的,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注释:
 
 ①此条修改,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2]1677号)。

修正:

本法规下划线部分自2009-1-1起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9]2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5
实施时间: 200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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