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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9]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7
实施时间: 2009-4-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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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 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制发的与其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地税二[1995]50 号)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地税二[1996]38 号)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6]29 号)
  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8]4 号)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地税外[1999]13 号)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2000]6 号)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外[2000]45 号)
  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流[2000]2 号)
  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1]23 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0 件)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4]2 号)附件中第一条、第七条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5]35 号)附件中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外[1996]5 号)附件中营业税内容
  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查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9]45 号)附件中第一条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外[2000]38 号)附件中营业税内容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15 号)附件中营业税内容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1]11 号)附件中“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8 号)第二条以及附件中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9 .《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14 号)第一条、第三条“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的规定
  1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外[2003]46 号)附件中营业税内容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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