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6]2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6-11-20
实施时间: 1996-10-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上述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二、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1996年10日1日起执行,以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营业税内容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2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3-4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 鄂国税发[2003] 2003/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部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渝财税[2001]36 2001/3/1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务 穗地税函[2004] 2004/7/1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 津地税外[2003] 2003/6/1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 津国税际[2009] 2009/4/7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2014/4/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 苏国税发[2006] 2006/8/3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 川国税函[2001] 2001/2/14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83 2006/6/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 穗地税发[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