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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会计核算制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1991-9-14
实施时间: 1992-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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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西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会计核算制度山西民政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扶贫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严格周转金核算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山西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周转金会计是管理、监督与反映周转金的工具。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核算的方法,全面、正确、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管委会的经济活动,促使周转金加速周转,保证周转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 周转金会计统一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会计年度以国家预算年度为准,从每年公历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角、分。
  第四条 周转金会计接受同级民政、财政、银行、审记部门和上一级周转金管委会会计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周转金会计应遵守《会计法》、《会计工作人员规则》和《山西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本制度办理会计事项,充分发挥周转金的效益。
  (二)负责本单位周转金的拔放、使用、回收、结算等会计业务,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
  (三)编审、汇总会计报表,定期检查、分析周转金活动情况,考核财务收支成果,促进增收节支。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资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五)监督资金的发放使用,发现贪污挪用截留等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有权提出纠正制止措施,如不反映应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各级管委会都要配备政治、业务素质好,文化知识水平高的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严格实行钱帐分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记帐方法
  第七条 各级管委会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处理会计业务,对没有相应事项的科目可以不用。
  第八条 按照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三大类,总帐会计科目和明细帐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见附表。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九条 原始凭证分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本单位或个人办理经济业务时,自行填制的凭证,如救灾扶贫周转金借据和还款收据等(附格式)。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记帐凭证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依照制单顺序,连续编号,月终连同每个记帐凭证后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妥为保管(单据过少,可按季或半年编号装订成册)。
  第五章 会计帐薄及核算程序
  第十一条 周转金会计核算设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分类帐三种:
  (一)日记帐分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员在资金收付时顺序登记,日清月结,用以反映现金和存款的收、付、余额。日记帐采用三栏式订本帐。
  (二)明细分类帐根据总帐科目需要,开设帐页。一般应设置:
  1、各种收入明细帐,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2、支出明细帐,采用多栏式帐簿;
  3、投资及各种往来明细帐,采用三栏式帐簿;
  4、固定资产明细帐,采用专用帐簿;
  5、库存物资明细帐,采用数量三栏式帐簿。
  (三)总分类帐(简称总帐)根据总帐科目开设帐页。一般采用三栏式。它和所属明细帐户必须进行平行登记。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设置“扶持借款”备查登记簿,对明细帐和日记帐中未能记载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
  第十三条 启用帐簿要求:
  (一)帐首“经营人员一览”和“帐户目录”要按规定齐全。并加盖公章和记帐人员名章;
  (二)活页帐簿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逐页编总页号。
  第十四条 记帐规划: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科目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分别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三)根据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帐;
  (四)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帐或根据记帐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并据以登记总帐;
  (五)月终将日记帐、明细帐与总帐相互核对,试算平衡;
  (六)月终根据总帐和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记帐要求:
  (一)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证据齐全,帐面干净,字迹工整。
  (二)按照记帐凭证和时间、编号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总帐和明细帐应平行登记,已登记的记帐凭证用“√”符号注明。
  (三)定期核对,定期结帐,做到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上下相符。帐簿记录错误,按照“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三种方法更正。不得擦刮挖补涂改。
  (四)记帐凭证一律用兰黑墨水书写;红色墨水只限于红字冲帐、改错划线、结帐划线和多栏式帐页中“分析专栏”内记减少数使用。
  (五)每页帐记满后,在最后一行摘要栏内写明过次页,另一新帐页摘要栏内写明“承前页”。余额栏内记发生额的累计数。
  第六章 年终清理和结帐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前,对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八条 年终清理结算基本要求:
  (一)清理核对拨入上解周转金数额,达到上、下对口。
  (二)清理扶持借款,凡到期未归还的借款都要弄明原因,按类按年度依次转入下年帐户。
  3、清查货币资金,做到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相符,库存现金的帐面余额和库存数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调整帐务。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根据管委会的业务需要,会计报表暂定为三种,格式附后(三种格式均为制定本级和汇总下级报表通用)。
  会计报表一:资金活动情况报告表
  本表反映管委会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增减变化情况。各单位本级填报此表时,均按总帐和明细帐有关数据填列,年初数按上年决算后结转本年的期初数填报,期末数按截至核算期止各科目余额填报。
  会计报表二:周转金借款明细报告表
  本表反映周转金借出情况,按“扶持周转金”明细科目填报。
  会计报表三:财务收支成果报告表
  本表反映管委会资金使用成果情况。表内项目按照各科目明细帐填报,其中汇总“借入资金”时,本级数字与下级数字不得重报。
  第二十条 编送会计报表的要求:
  (一)会计报表以本级管委会为单位填报,各地(市)县管委会汇总上报会计报表时,应同时附报本级报表。周转金超过百万元的重点县,会计报表在报送地(市)管委会时,应同时抄报省管委会。
  (二)报送时间。乡镇应于六月五日和次年元月五日前分别报出,县级应于六月十日和次年无月十日前报出,地(市)管委会在六月十五日和次年元月十五日内汇总上报省管委会,各地管委会在上报上级管委会的同时报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报表分析或说明应随同报表一并报送。地(市)和县、乡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订季报或月报制度。
  第八章 会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种会计凭证和帐簿、各种会计报表、借款合同书、公证书、登记簿、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分类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管委会保管一年。期满后由会计人员编造清册,乡(镇)管委会会计档案移交乡政府档案室保管;县以上管委会会计档案移交同级民政部门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及保存期满需要销毁事宜,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决算,永久保管;月份、季度会计报表,保管五年;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总帐、明细帐保管十五年;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保管二十五年。
  第九章 会计交接
  第二十三条 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如周转金会计调离工作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审验同意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地、市、县、乡各级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修改、补充均由省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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