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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7]7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11
实施时间: 2017-3-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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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和中止
  全市联动机制由福州市统一启动或中止。
  以全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结合食品类消费价格指数和粮食价格指数作为衡量指标,确定启动联动机制的统一标准。
  当CPI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超过10%时,启动联动机制,每人价格补贴50元;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增加补贴10元。但每人每月补贴总金额以100元为限。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方法。
  CPI同比涨幅未达到2%且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回落到5%以下且CPI中粮食价格指数未超过10%时不启动联动机制。
  二、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和市属高校(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教育学院)家庭困难学生。
  三、价格补贴的测算与发放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全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食品类消费价格指数、粮食价格指数发布后,如果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标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补贴发放工作。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按学期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价格涨幅另行确定。
  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款项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发放节日食品券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过好春节等传统节日,可以根据价格形势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向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发放节日食品免费供应券,指定供应大米、食用油、猪肉、禽蛋类、蔬菜类等主副食品。
  五、价格补贴的资金保障
  价格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支付;其他人员价格补贴资金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五城区由市级财政支付,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余各县(市)由各县(市)财政足额安排。
  六、责任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市统计调查部门负责价格指数有关数据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发放补助资金和食品券,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价格主管部门。
  七、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政府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3]6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14]140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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