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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3]6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5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7-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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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校:
  2010年10月起我市正式建立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惠及民生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和高校学生等困难群众的保障救助力度,减轻因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造成的生活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修订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发布前,以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结合食品类消费品价格指数作为衡量指标,确定启动联动机制的标准。
  当CPI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时,启动联动机制,每人价格补贴50元;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增加补贴10元。但每人每月补贴总金额以100元为限。
  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方法。
  CPI同比涨幅未达到2%且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回落到5%以下时不启动联动机制。
  二、纳入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包括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和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价格补贴的测算与发放
  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每季度测算发放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份发放上季度价格补贴。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按学期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价格涨幅另行确定。
  四、节日食品券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过好春节等传统节日,可以根据价格形势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向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节日食品免费供应券,指定供应大米、食用油、猪肉、禽蛋类等主副食品。
  五、资金保障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他人员价格补贴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支付。
  六、切实加强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市、县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价格指数有关数据,在工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开展低收入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市、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补助资金和食品券的发放工作。各县(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联动机制,所需资金自行承担;确有困难的个别县(市),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0〕243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榕政综[2017]75号
发文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7-3-11
实施时间:201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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