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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4]14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26
实施时间: 2014-7-1
失效时间: 2017-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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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省物价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4]7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3]61号)进行修改完善,明确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统一市、县价格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和中止
  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发布前,以全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结合食品类消费品价格指数和粮食价格指数作为衡量指标,确定启动联动机制的标准。
  当CPI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超过10%时,启动联动机制,对补助对象每人价格补贴50元;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增加补贴10元。但每人每月补贴总金额以100元为限。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方法。
  CPI同比涨幅未达到2%且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回落到5%以下且CPI中粮食价格指数未超过10%时不启动联动机制。
  二、价格补贴的资金发放和保障
  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份发放上季度价格补贴。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按学期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价格涨幅另行确定。
  价格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补贴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支付;其他人员价格补贴资金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五城区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支付,闽清县、永泰县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余各县(市)由各县(市)财政足额安排。
  三、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联动机制是落实保基本、托底线要求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好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市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跟踪落实,并向市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相关情况。各县(市)政府要广泛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地看待联动机制作用,保障联动机制方案平稳实施。
  本补充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3]61号)相关内容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榕政综[2017]75号
发文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7-3-11
实施时间:201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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