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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1]1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11-16
实施时间: 2001-11-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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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2001)130号《关于本市国有企业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于1l月30日前将审计国有企业的资格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按规定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协会核准并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附件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有企业资格申请表》
  附件三:《国有企业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情况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国有企业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沪财会[2001]130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监督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1998]11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的规定及要求,现就本市200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实施审计的企业范围
  为确保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控,按照财企[2000]905号文的要求,2001年度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二、关于审计方式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采用同步审计,即国有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
  三、关于审计委托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应由企业出资者(如董事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地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对于违反规定,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财政机关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审计范围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五、关于审计重点关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对于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以下事项,注册会计师应予重点关注:
  (一)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二)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办法;
  (三)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摊销办法;
  (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形资产的主要内容及摊销方法;
  (五)企业长期投资的类型、主要项目及投资效益;
  (六)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七)企业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工程结算情况;
  (八)银行借款期限、利率、借款条件等情况;
  (九)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主要债权人;
  (十)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十一)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十二)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变化数额及其变化原因;
  (十三)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十四)公有住房出售、职工住房补贴情况;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上述审计重点关注事项,注册会计师如对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存在其他重要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六、关于审计报告格式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主管财政机关调整企业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审计报告披露的审计差异,主管财政机关应及时督促企业进行处理。
  七、关于承办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财政政策性补贴企业、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大型企业以及试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2、至少有20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和40名专业助理人员;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发生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4、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三)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含内设成本中心)达到40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必须在60名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
    (四)承办地方金融企业、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号)的规定办理。
  (五)对于拥有上市子公司控股权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六)承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的执业中没有违法行为。
  具备以上审计资格并需承办上述(一)(二)(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1年11月30日之前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并附2000年被审计企业名单、审计报告和审计管理建议书等,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关于审计管理建议书
  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后,应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产生重大错误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并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和上海市财政局。
  九、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地方金融企业、证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应当按照沪财会(1999)69号文的规定将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筹资、调整利润分配、验资等事项,以及被审计的单位名称,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在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下,各财政机关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质量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10%(具体办法和名单另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质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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