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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5]19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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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39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京财税[2008]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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