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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9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8-10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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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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