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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5]10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14
实施时间: 2015-4-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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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闽质监财函[2014]186号)收悉。为保证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收期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收支情况,结合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实际,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检验单位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按照闽价费[2009]9号中的《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计费,规范收费。
  二、对我省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验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要求,经你局核发《福建省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证》,获准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气瓶检验站等其他机构,可参照本文件规定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其收费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四、检验单位应认真落实“阳光收费”规定,实行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在执行期满之前3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原《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44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PE管焊接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538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5号)文件作废。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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