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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8
实施时间: 2014-1-8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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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增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闽质监财函〔2013〕263号)悉。经研究,现对你局直属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新增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新增特种设备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自2014年1月8日起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试行期满之前3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二、检验机构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按照《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送检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三、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规定。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新增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月8日

相关附件:
新增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闽价费[2015]10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5-4-14
实施时间: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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