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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监函[2011]1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8-29
实施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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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湘财监[2011]4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号)、2010年6月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为目标,继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范围
  1、新设立、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设立或合并起2年内未进行检查的。
  2、对存在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有举报反映或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检查以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适当数量审计客户的会计信息质量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三、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指引(2010)》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业务报备、人员资质、内部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执业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是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对全省38家会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1)进行统一检查,其中对市州范围内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由省财政厅委托市州财政局组织开展,对人员、技术力量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地方,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将派员协助工作。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8月25日至8月30日)。制定下发检查通知,被检单位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25日)。开展检查人员培训、重点检查、集中审理、处理处罚等工作。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3、检查总结阶段(截至9月30日)。资料汇总分析,报送相关资料;督促被检查单位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认真搞好监督检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将适时组织现场督查和指导。
  2、各被抽检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11年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详见附件2),填写相关自查表格(详见附件3、附件4);在检查组进驻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和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3、被抽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期间,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应在事务所。检查组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4、检查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湘财法[2011]4号)的要求,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由省财政厅统一审理和处罚。
  5、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检查工作底稿,获取检查证据,写出检查报告,及时汇总上报。
  附件:1、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被检查单位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情况表-年报审计业务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情况表-验资业务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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