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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实施方案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11]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1-31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4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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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七部委2010年3号令)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云南银监局、省民政厅制订了《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级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实施方案》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银监会等七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将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牵头组织实施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
  凡在云南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皆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融资性担保机构泛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或机构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担保”、“融资”字样的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程序
  规范整顿工作采取担保机构申请、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下同)核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监管部门通告。各级财政部门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通告》。担保机构需自行完成《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可登陆“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即www.ynf.gov.cn下载电子文档)。
  (二)中介机构核查。省财政厅将指定部分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并对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和核查报告。
  相关中介机构将持省财政厅印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通知书》进驻担保机构,开展工作。
  (三)省级监管部门核准。省财政厅结合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申报书》等相关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核查结果,对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担保机构出具核准通知批件;对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等需要整改的担保机构出具整改通知批件。
  三、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1.注册资本。
  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担保公司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在州(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设立分公司担保公司,分公司户均占用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设立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省内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2.净资产。
  担保机构2010年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6号令)有关资格要求。
  4.经营业务。
  担保机构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5.经营场所。
  担保机构应当拥有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核准登记需提交材料。
  1. 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附件1-5,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2.  省财政厅对担保机构设立的批件,包括批准文件和备案表;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提交公司成立时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还应提交民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部门的批件。
  3.  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4.  担保机构成立以来资本金增、减涉及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多次应当连续连贯);
  5.  担保机构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  主要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近两年财务状况报告,及其所在地公安、人民银行的信用证明;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任职经历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所在地公安、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8.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果经营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
  9.  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设立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
  10.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3份,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省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一)担保机构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收到整改通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省财政厅整改要求,到工商、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各级工商、民政等登记机关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须依照省财政厅批件内容执行。
  (二)担保机构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收到核准通知的担保机构,以及按照整改要求完成变更登记的担保机构,可持省财政厅核准通知和变更后的担保机构基础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向省财政厅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011年5月1日起,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省财政厅批准延期整改文件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三)担保机构到登记部门办理年检。2011年,工商等登记机关在为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年检时,对未经规范整顿,即未获得省财政厅核准通知批件或整改通知批件的担保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四)暂停受理新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在规范整顿工作期间(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登记机关暂停受理新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
  附:1、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申报书
  2、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职责人员声明
  4、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情况表
  5、机构人员联系方式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1、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申报书.doc    
2、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doc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职责人员声明.doc    
4、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情况表.doc    
5、机构人员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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