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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发文文号: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8号
发文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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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商 务 部 部长 陈德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香港出版的图书。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澳门出版的图书。其销售的香港、澳门版图书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进口。
  二、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但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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